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不存在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1)現(xiàn)場會議召開時間: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上午10:00
?。?)網(wǎng)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交易所互聯(lián)網(wǎng)投票系統(tǒng)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xiàn)場會議召開地點:南京市鼓樓區(qū)馬臺街99號五樓會議室
3、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xiàn)場投票與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長郭彥君女士
6、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ǘh出席情況
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xiàn)場和網(wǎng)絡投票的股東17人,代表股份355,237,878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5.9978%。
其中:通過現(xiàn)場投票的股東2人,代表股份351,838,378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35.6533%。
通過網(wǎng)絡投票的股東15人,代表股份3,399,5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3445%。
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xiàn)場和網(wǎng)絡投票的中小股東16人,代表股份17,136,43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7365%。
其中:通過現(xiàn)場投票的中小股東1人,代表股份13,736,93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1.3920%。
通過網(wǎng)絡投票的中小股東15人,代表股份3,399,5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3445%。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律師出席(列席)了股東大會。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提案表決方式為現(xiàn)場記名投票和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表決方式,會議審議了如下議案:
提案1.00 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總表決情況:
同意351,938,378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0712%;反對3,290,6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9263%;棄權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25%。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3,836,93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80.7457%;反對3,290,6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9.2024%;棄權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519%。
提案2.00 2022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總表決情況:
同意351,938,378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0712%;反對3,290,6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9263%;棄權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25%。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3,836,93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80.7457%;反對3,290,6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9.2024%;棄權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519%。
提案3.00 2022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總表決情況:
同意351,938,378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0712%;反對3,290,6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9263%;棄權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25%。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3,836,93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80.7457%;反對3,290,6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9.2024%;棄權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519%。
提案4.00 關于2022年度擬不進行利潤分配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351,838,378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0430%;反對3,399,5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9570%;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3,736,93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80.1621%;反對3,399,5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9.8379%;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5.00 關于預計2023年度日常關聯(lián)交易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13,836,93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80.7457%;反對3,290,6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19.2024%;棄權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519%。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13,836,93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80.7457%;反對3,290,60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9.2024%;棄權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519%。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2、律師姓名:俞婷婷、潘遠彬
3、結論性意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網(wǎng)絡投票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為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金浦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出具的《關于金浦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浦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關于金浦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之
法律意見書
致:金浦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貴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出席貴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在南京市鼓樓區(qū)馬臺街99號五樓會議室召開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wǎng)絡投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網(wǎng)絡投票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金浦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查閱的文件,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貴公司已向本所承諾:貴公司向本所律師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陳述及說明是完整的、真實的和有效的,有關原件及其上面的簽字和印章是真實的,且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根據(jù)《股東大會規(guī)則》的要求,僅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和會議召集人資格的合法有效性、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的合法有效性發(fā)表意見,而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和該等議案中所表述的事實或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發(fā)表意見。
本所律師僅根據(jù)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發(fā)生或存在的事實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發(fā)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貴公司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眾披露,并依法對本所在其中發(fā)表的法律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
?。ㄒ唬h通知及公告
貴公司董事會于2023年4月28日召開了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提請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議案》。
貴公司已于2023年4月29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深圳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資訊網(wǎng)上刊登了《關于召開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該通知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出席對象、會議審議事項、會議登記辦法、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
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采取了現(xiàn)場投票和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經(jīng)本所律師核查,貴公司已在上述股東大會通知中對網(wǎng)絡投票的投票代碼、投票方式等有關事項做出明確說明。
(二)會議召開與通知事項的相符性
經(jīng)本所律師核查,貴公司現(xiàn)場會議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及其他相關事項與股東大會通知所告知的內容一致;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投票平臺和互聯(lián)網(wǎng)投票平臺向股東提供網(wǎng)絡投票平臺,網(wǎng)絡投票的實際時間和方式與股東大會通知所告知的內容一致。
本所律師認為,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網(wǎng)絡投票細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二、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經(jīng)本所律師核查,貴公司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合計17名,代表股份數(shù)355,237,878股,占貴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35.9978%。其中,參加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數(shù)351,838,378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35.6533%;參加網(wǎng)絡投票的股東15名,代表股份數(shù)3,399,5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0.3445%。上述參加會議的股東中,中小股東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東指除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以下同)共16人,代表股份數(shù)17,136,43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1.7365%。
經(jīng)本所律師核查,除上述貴公司股東和委托代理人外,貴公司部分董事、監(jiān)事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本所見證律師列席本次股東大會。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其資格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根據(jù)董事會的公告,經(jīng)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貴公司董事會,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1、本次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出席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東大會議事日程的議案逐項進行了表決。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網(wǎng)絡投票按《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網(wǎng)絡投票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表決并通過網(wǎng)絡投票系統(tǒng)獲得了網(wǎng)絡投票結果。
2、貴公司股東代表和本所律師共同對本次股東大會表決進行計票、監(jiān)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3、經(jīng)本所律師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如下:
(1)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情況:351,938,378股同意,3,290,600股反對,8,900股棄權,同意股數(shù)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99.0712%。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13,836,930股同意,3,290,600股反對,8,900股棄權,同意股數(shù)占參與投票的中小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80.7457%。
?。?)審議通過了《2022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情況:351,938,378股同意,3,290,600股反對,8,900股棄權,同意股數(shù)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99.0712%。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13,836,930股同意,3,290,600股反對,8,900股棄權,同意股數(shù)占參與投票的中小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80.7457%。
?。?)審議通過了《2022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表決情況:351,938,378股同意,3,290,600股反對,8,900股棄權,同意股數(shù)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99.0712%。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13,836,930股同意,3,290,600股反對,8,900股棄權,同意股數(shù)占參與投票的中小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80.7457%。
?。?)審議通過了《關于2022年度擬不進行利潤分配的議案》
表決情況:351,838,378股同意,3,399,500股反對,0股棄權,同意股數(shù)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99.0430%。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13,736,930股同意,3,399,500股反對,0股棄權,同意股數(shù)占參與投票的中小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80.1621%。
?。?)審議通過了《關于預計2023年度日常關聯(lián)交易的議案》
表決情況:13,836,930股同意,3,290,600股反對,8,900股棄權,338,101,448股回避,同意股數(shù)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80.7457%。
其中,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13,836,930股同意,3,290,600股反對,8,900股棄權,同意股數(shù)占參與投票的中小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80.7457%。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議案與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相符,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表決結果為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
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網(wǎng)絡投票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無副本。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
負責人:顏華榮_______ 經(jīng)辦律師:俞婷婷_____________
潘遠彬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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